原告:金蔚然,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_*被告: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高桥西路46号敦源楼619房。^_*法定代表人:洪桂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蔚然与被告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蔚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蔚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_*准许金蔚然撤回起诉。^_*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金蔚然负担(已交纳)。
原告:金蔚然,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_*被告: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高桥西路46号敦源楼619房。^_*法定代表人:洪桂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蔚然与被告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蔚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蔚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_*准许金蔚然撤回起诉。^_*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金蔚然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