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铭洲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铭洲,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文,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上诉人梁铭洲因与被上诉人王亚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491民初2283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梁铭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亚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铭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一审所提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王亚文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判决既然认定了涉案商品无生产厂家名称、无厂址信息、无合格证明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一审法院却认定为瑕疵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一审法院以涉案商品在“宝贝详情”介绍中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不会对我造成误导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但未对王亚文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最后,王亚文虽然标注了涉案商品品牌信息,但实际是“三无产品”,故意隐瞒产品真实情况,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我购买涉案商品是为了娱乐使用的,而且我是第一次购买此类滑板车,一审法院认定我对此类商品的认知能力高于普通消费者,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梁铭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涉案购物合同,判令王亚文退还我的货款3249元;2.判决王亚文向我赔偿三倍赔偿金974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铭洲于2019年3月24日在王亚文(淘宝昵称:mi没蜡笔的小新)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台“SKY无线遥控电动滑板车丛林越野滑板大动力电动越野滑板”(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共支付了3249元。 梁铭洲提交涉案商品的订单快照与实物照片,其中订单快照显示品牌GHOSTSTEP,型号i98989,商品介绍中并无生产商等信息;实物照片显示该商品未标注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亦未显示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梁铭洲另提交涉案商品中附带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为英文说明书。 庭审中,梁铭洲表示其仅充电并未实际使用过涉案商品。 一审法院认为,梁铭洲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王亚文处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经查,梁铭洲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立案数百起,梁铭洲对产品的标识、标签等信息比普通消费者有更高的认知能力。 涉案商品在“宝贝详情”介绍中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不会对梁铭洲造成误导,故梁铭洲主张王亚文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给予三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但因王亚文销售的涉案商品确实存在瑕疵,故梁铭洲主张解除购物合同并要求退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同时,梁铭洲应将涉案商品返给王亚文。 因王亚文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将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梁铭洲与王亚文于2019年3月24日订立的关于购买一台“SKY无线遥控电动滑板车丛林越野滑板大动力电动越野滑板”的买卖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亚文向梁铭洲退还购物款3249元;同时梁铭洲向王亚文退还“SKY无线遥控电动滑板车丛林越野滑板大动力电动越野滑板”一台(运费由王亚文承担);三、驳回梁铭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焦点为王亚文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梁铭洲向王亚文主张三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经审查,涉案商品确实存在没有依法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生产地址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的情况,梁铭洲要求王亚文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其次,鉴于梁铭洲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亚文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中存在向其宣称涉案商品具备上述信息,即故意告知梁铭洲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况。 同时,还鉴于梁铭洲曾在北京市辖区人民法院以电动车存在标识或质量等问题为由提起多起赔偿之诉,其对同类近似商品或产品的认知能力要高于一般消费者,涉案商品存在的问题,不会对其造成误导。 综合上述情况,梁铭洲并非在王亚文的诱导行为下作出错误的购买行为,其以欺诈为由向王亚文主张三倍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梁铭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梁铭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勤缘 审判员王小虎 审判员胡怀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宇翔 书记员刘雨晴